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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案例解析:车停路边被撞,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案例一:

  1、基本案情:去年8月26日凌晨,山东蓬莱的刘先生上班途中骑着摩托车撞上了路边停着的货车,身上多处受伤。不过令人意外的是,货车司机把刘先生拖到路边就走了,交警判定货车司机全责,本来是摩托车的责任更大,货车逃跑却造成自己的全责。

  接下来货车司机要面对一系列赔偿问题,刘先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修理费都要由货车司机来承担。显然,货车司机并没有认清肇事逃逸的定义,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依据的相关法律:

  (1)《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此提醒平台内的朋友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犯糊涂,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本不是自己的责任却造成了自己的全责,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案例二:

  1、基本案情:7月2日中午,珠海斗门一位村民,醉酒骑着自行车,直直地撞了路边一辆货车,把自己撞死了。结果交警判定停车的这位司机要负事故次要责任。醉酒驾驶自行车本来就是交通违法行为,而且人家车都停在那不动了,碰到这种谁都无法预料的飞来横祸,居然也要负事故责任?

  发生事故路段大水坑122号东路段是村里的混合道路,没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控制,虽然没有禁停标志,但没有施划停车泊位,并非车辆规定的停放地点。交警表示,货车在此路段停放违反停车规定,在此次事故中需要负一定责任。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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