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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中,常见的疑难点主要有哪些

  1、债权人的撤销权

  中心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情形,构成要件需求具备四个条件。

  依据《》的规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惹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富惹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富而惹起的撤销权。

  以下分别对债权人行使上述三种情形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作一阐明。

  (1)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惹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根底,假如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布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假如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实行期限)。假如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预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益而成心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普通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假如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曾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恳求,或者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以为其放弃行使权益。假如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而被判决败诉,在此状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此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形成了损伤。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实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益。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益必需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实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假如债务人的财富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法院强迫执行债务人的财富,即能够完成其债权,因而无干预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2、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核心内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退休金、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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