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了解。
详细讲,“在上下班途中”不只包含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含员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应从两方面进行了解,一方面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驭机动车发作事端形成本身损伤的,仍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驭机动车而遭到机动车损伤的,都应该依照规则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不论机动车事端发作在城市大街仍是发作在其他路途,也不论遭到损伤的员工在机动车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非必须职责仍是根本不承当职责,只需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端,如顺路访友、购物、玩耍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是因非机动车事端受伤不是工伤,如因黄包车、自行车、马车等形成的损伤事端,不在工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