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托付,依法对王贤富诉曾某、吴苹民间假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定曾某在其承继父亲曾晶的遗产限额内归还王贤富人民币4309元,驳回王贤富要求吴萍归还4309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曾晶(曾某之父、吴萍之夫)从王贤富处赊重晶石用于出售,货款为4309元。
货品出售后,曾晶因需资金周转,就于2002年5月31日向王贤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贤富重晶石货款4309元。
欠据没有约好还款日期。
2008年5月,曾晶因公逝世。
曾晶逝世后,其遗产房子一套,经法院调停,由曾伟城承继。
尔后,王贤富向吴萍及曾某要求还款,但吴萍以无法证明欠据系曾晶所写和本案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回绝清偿该笔货款。
为此,王贤富一纸诉状将吴萍、曾某母子告到法院。
新晃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该案标的款是买卖合同发生的货款,应当由曾晶的遗产承继人归还。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款人在约好的期限届满后未实行债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怎么开端核算问题的批复》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端从头核算。
原告申述时已超越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因而,该院一审判定驳回王贤富的诉讼请求。
王贤富不服,向怀化市中院提起上诉。
怀化市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曾晶向王贤富出具欠据后,两边的买卖合同联系变换为民间假贷联系。
依据《合同法》规则,欠据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
因而,王贤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撑。
因曾某是曾晶遗产的仅有承继人,吴萍没有承继曾晶遗产,所以怀化市中级法院遂作出本文最初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