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办法,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则,正确运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办法,对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稳妥而精确地冲击刑事违法活动,保证公民(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含义。
但怎么正确地运用取保候审这一法令强制办法,笔者通过对法令的仔细研讨和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后,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求改进咱们的法令工作,进步咱们的法令水平。
存在的问题一、乱用取保候审,放纵违法有些刑事案件,违法嫌疑人显着构成违法,且采纳取保候审办法不足以避免其持续损害社会,并有碍于刑事诉讼的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依法对违法进行拘留和拘捕,但有时出于保护亲朋、或巴结领导、或贪心金钱女色,而采纳取保候审办法。
违法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审获释后,即溜之大吉,或心安理得地过着消遥自在的日子乃至持续违法违法。
由于其时取保候审的意图,是为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放纵了违法。
二、乱用取保候审,委屈无辜有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纳拘留的强制办法后,通过一段时间的侦办,已排除了其违法嫌疑或许由情节细微而不构成违法,正本按照《刑诉法》的规则,应撤销案件无罪释放,但为了顾及公安机关的“面子”,或怕申述告状,或为了收取确保金,往往处理取保候审。
这实际上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的法令准则,委屈了无辜。
三、滥取确保金,损害大众利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时受利益驱动,对不行成违法的一般违法人员,给予处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确保金,给他“留尾巴”,如有些赌博或殴打别人形成细微伤害的治安案件,查破后,不依法呈报治安处罚,而是处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几千元的确保金一笔勾销,由于治安处罚遭到法令规则的限制,一般不能罚款数千元,且呈批手续严厉,不如收取确保金,经济利益见效快。
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大众的利益。
四、怕用取保候审,影响法令水平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令制度,自有其存在的事实根据和法令理由,关于有些违法嫌疑人,上于其违法情节比较细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且没有拘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为了“加大冲击力度”,往往怕用取保候审,只好超期拘留,要么检察机关检查的,决议不批准拘捕,要么等法院判定今后,其拘押期限已超越其刑期。